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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离婚后被告不得向原告索要任何款项”,有效避免了离婚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的风险。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熊X与李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熊X与被告李X于2017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性格不合,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且未生育子女。2023年12月初双方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的房产一套(购买价50万元,装修费7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房产归被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剩余贷款、同时补偿原告13.5万元。

审批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熊X与被告李X离婚;二、婚内购买的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房产归被告李X所有,该房屋的未还贷款由李X承担,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后李X不得向熊X索要任何款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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