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X,农民。
被告马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