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翟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清民初字第8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翟X,农民。


被告马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张X


  • 2015-08-24
  • 清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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