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代理涉外离婚案:一方马来西XX籍且拒不到庭,第二次起诉成功判离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蒋X(女,1978年出生)与被告罗X(男,马来西XX籍,1964年出生)于1998年因工作关系相识并自由恋爱,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出生于2000年,次子出生于2005年。婚后十年感情尚可,但自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因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两国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化。
2023年12月,蒋X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及分居期限等问题,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未能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蒋X遂委托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郭长源律师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郭长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关键事实:包括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时间节点,以及自2008年起产生矛盾、长期两国分居的情况。
重点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该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郭长源律师精确计算了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分居的时间,确保满足法定“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
应对被告缺席风险:被告罗X为马来西XX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郭长源律师协助原告完善证据链,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认证书、前次判决书等,确保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仍可依法判决。
明确诉讼请求:本案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争议,诉讼请求聚焦于“判决离婚”本身,避免节外生枝,提高判离效率。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X与被告罗X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准予原告蒋X与被告罗X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X自愿负担。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