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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对方拒不到庭怎么办?郭长源律师助当事人成功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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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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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郭长源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第1079条的适用条件,成功在被告缺席、涉外送达困难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在第二次起诉时顺利判离。其核心价值在于:锁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关键事实,简化诉讼请求,规避财产及子女争议对离婚程序的拖延,最终高效解除名存实亡的跨国婚姻关系。

案件详情

郭长源律师代理涉外离婚案:一方马来西XX籍且拒不到庭,第二次起诉成功判离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蒋X(女,1978年出生)与被告罗X(男,马来西XX籍,1964年出生)于1998年因工作关系相识并自由恋爱,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出生于2000年,次子出生于2005年。婚后十年感情尚可,但自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因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两国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化。

2023年12月,蒋X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及分居期限等问题,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未能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蒋X遂委托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郭长源律师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郭长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 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关键事实:包括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时间节点,以及自2008年起产生矛盾、长期两国分居的情况。

  2. 重点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该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郭长源律师精确计算了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分居的时间,确保满足法定“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

  3. 应对被告缺席风险:被告罗X为马来西XX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郭长源律师协助原告完善证据链,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认证书、前次判决书等,确保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仍可依法判决。

  4. 明确诉讼请求:本案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争议,诉讼请求聚焦于“判决离婚”本身,避免节外生枝,提高判离效率。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X与被告罗X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准予原告蒋X与被告罗X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X自愿负担。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1970-01-01
  • 原告
  • 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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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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