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村村民,被告为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原告与第三人就约 60.3 平方米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第三人申请区政府确权,区政府认定争议土地属第三人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作出确权决定。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主张争议土地为其宅基地。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程序,重点核查土地性质、权属来源、确权程序合法性、证据效力等问题。
案件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第三人通过合法出让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原告提交的宅基地审批表无法印证争议地块归属,不能证明争议土地为集体土地;区政府确权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