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X,男,汉族,某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赵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男,汉族,襄阳市襄州区某街道居民。
原告张X与被告李X于某年5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X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当日张X向李X支付全部购车款,李X亦将车辆交付给张X。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李X需协助张X联系车辆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张X承担。车辆交付后,李X未按约定协助张X办理过户手续,经张X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及二次销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并由李X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X辩称,其出售车辆系因自身受伤无法驾驶,出售时已向张X告知其并非车辆原车主,且曾提出车辆过户无需其负责,张X已表示同意并自愿购买。李XX,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同意过户,但该车辆因当地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过户,其购买该车辆时亦未办理过户;待车辆达到过户条件后,因自身受伤住院,未能与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现原车主拒绝配合过户,还要求额外支付费用才同意办理。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赵X,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案件相关事实,重点核查了双方关于车辆过户的约定、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情况,以及张X主张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核心问题,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李X负有协助张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其在签订协议时未提出异议且交付车辆,应视为对该义务的认可。现因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根本目的,李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张X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X主张的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张X系车辆销售从业人员、明知车辆不过户存在风险仍自愿购买的事实,张X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其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二、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三、原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四、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X和被告李X按比例分担。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