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全某某于2025年9月16日入职某汽车部件公司,岗位为质量副经理,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税前年薪180000元(月均15000元),试用期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2025年12月30日,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全某某存在“履职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等所谓“过错”为由,单方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全某某当日完成工作交接。因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未果,全某某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向宁波前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仲裁请求:1. 要求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 补发2025年9月16日至12月克扣的工资9108.03元;3. 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758.64元;4. 出具纸质盖章版离职证明。庭审中,某汽车部件公司辩称,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已足额支付工资,仅同意出具离职证明,不同意其他仲裁请求。
二、办案思路
朱秀芳律师接手案件后,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点,重点核查某汽车部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指出其未履行书面通知、未给予整改机会的违法之处,主张违法解除;客观核实工资发放事实,明确克扣工资诉求无依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全某某社保缴纳情况,精准核算未休年假工资;同时全面梳理质证证据,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助力仲裁庭准确认定案情,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报酬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宁波前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朱秀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相关裁决。
仲裁委认定某汽车部件公司解除与全某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其向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97.7元,该金额按全某某实发月均工资12397.7元、入职不满6个月计算,即12397.7元/月×0.5×2;同时裁决某汽车部件公司向全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80.04元,该金额按实发月工资12397.7元、应休年假2天核算,并裁决某汽车部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某某出具纸质盖章版书面离职证明。因全某某主张的克扣工资无事实依据,仲裁委裁决驳回该项仲裁请求,同时驳回双方其他不合理诉求。
本案的仲裁结果,不仅为全某某成功追回经济补偿合计14677.74元,保障了其核心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要求,警示用人单位需依法规范用工,不得滥用用工管理权,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履行书面通知、给予整改机会等法定程序。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委托专业律师,理性主张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合理诉求影响维权效果。
四、律师价值
朱秀芳律师接手案件后,快速梳理案件核心矛盾,聚焦违法解除、未休年假工资两大可实现的核心权益,主动梳理不合理诉求的事实依据,避免当事人精力分散,确保维权方向精准、高效。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准适用法律条文,依法核算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的具体金额,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数据支撑,提高诉求被支持的概率。同时,朱秀芳律师全面整理、审核本案全部证据,针对性开展质证工作,清晰反驳对方不合理抗辩,帮助仲裁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仲裁裁决支持当事人核心诉求提供了有力支撑。案件办理过程中,朱秀芳律师及时向全某某反馈案件进展,解答其法律疑问,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全程跟进仲裁流程,确保仲裁裁决确定的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切实缓解当事人的维权压力。此外,通过本案的代理,朱秀芳律师不仅维护了全某某的个体合法权益,更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XX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流程,强化用工合规意识,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