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缪X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第一个月工资16000元,第二个月起工资20000元。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以“缪X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公司对该职位的期望和要求”为由,向其送达《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缪X不服该解除决定,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某建设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某建设公司仍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缪X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作为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思路
朱秀芳律师接手本案二审代理工作后,精准聚焦核心争议焦点——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结合二审审理规则及案件事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重点围绕以下核心展开:精准把握二审审查范围,紧扣某建设公司向缪X送达的辞退通知书载明的“工作表现未达期望”这一唯一解除理由,明确二审审查应严格限定在此范围内,某建设公司在仲裁、诉讼阶段补充提出的“缪X履历造假、考勤违规、工作不达标”等理由,因未在解除前发现并核实,不应作为审查解除合法性的依据;针对某建设公司的上诉主张逐一质证反驳,指出其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缪X存在履历造假,所述考勤违规未列入双方约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某建设公司已按约定支付缪X在职期间工资,足以证明缪X不存在无故缺勤、履职不当的情况;严格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及指导案例,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某建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需支付相应赔偿金,助力二审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纠纷,涉及试用期解除、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二审审理范围等核心法律要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朱秀芳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某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某建设公司向缪X送达的辞退通知书仅载明“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缪X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其补充提出的“履历造假、考勤违规”等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佐证,且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发现并核实,不应作为认定解除合法性的依据;某建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缪X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亦未证明缪X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本案的胜诉,不仅成功维护了缪X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警示用人单位需依法规范用工,严格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和举证义务,不得滥用解除权,同时也为同类劳动争议二审案件的代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四、律师价值
朱秀芳律师在本案二审代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精准把握二审审理规则和案件核心争议,展现了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劳动争议办案经验。其快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精准界定二审审查范围,针对性反驳某建设公司的不合理上诉主张,清晰呈现案件核心逻辑,为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及指导案例,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向缪X反馈案件进展,解答其法律疑问,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全程跟进二审审理流程,缓解当事人的维权压力,确保胜诉结果顺利落地。此外,通过本案的代理,朱秀芳律师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合规意识,警示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明确举证责任,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专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