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4年2月,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路段追尾原告实际所有的货运货车,造成货车尾部严重受损、所载生猪受伤,两车无人员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挂靠供应链公司从事货运经营,事故后维修11天,经专业评估停运损失为15405元,另产生评估费700元。被告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以格式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停运损失,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事故责任、车辆权属、维修时长、停运损失评估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实际车主的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重点围绕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展开抗辩,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同时充分论证停运损失的合理性与关联性,完整呈现维权逻辑链。
案件结果: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540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肇事司机承担,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评估费均获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