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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琼律师 在线
吉林隆沃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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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了王亚琼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中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诉讼策略以及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王XX律师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为劳动者争取经济补偿及提成共计2.2万元

一、案件详情

张X(原告)于202111日入职XX家具经销处(被告,个体工商户),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张X继续工作至20241月。工作期间,XX家具经销处原提成制度为月销售额20万元以上按2.5%提成,后单方面变更提成比例至2%,且未履行民主制定程序及公示告知义务。202312月,张X销售额达标,但XX家具经销处按2%发放提成,产生差额1299元。2024125日,张X就拖欠提成与经营者李X沟通未果,主动提出离职。此后,XX家具经销处于20251210日向张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X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委托王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811.20元、拖欠提成1299元、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案件总结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XX家具经销处变更提成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张X公示或告知,对张X不发生法律效力,应按照原提成标准2.5%支付差额,故支持提成1299元。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性质,法院认为张X虽主动提出离职,但根源在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应认定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终判决:XX家具经销处支付张X经济补偿金20537.69元(按工作年限3.5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867.91元计算)、提成工资1299元,合计21836.69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驳回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经营者李X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三、律师价值

王XX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核心要点:一是通过举证提成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及公示,成功为张X追索被克扣的提成报酬;二是针对用人单位事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严重违纪”的行为,深入分析解除程序违法、规章制度无效等问题,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系劳动者主动离职,但王XX律师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将当事人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转化为经济补偿金,避免了全部诉求被驳回的风险,为张X争取到2.1万余元实际补偿。

本案体现了王XX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中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诉讼策略以及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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