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原告公司与被告劳动者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改判其支付被告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并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称,被告的工资应根据考勤、停工待岗情况及疫情防控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非按正常工资标准;
另主张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的欠薪时间有误,部分工资已发放,不应重复支付;
且自某年某月起因市场及政府原因停工待岗,被告考勤极少,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薪。
被告劳动者辩称,原告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多次变更欠薪金额,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主张的欠薪金额有证据支持;原告主张的预支工资不实,相关款项已在仲裁阶段扣除;被告的月工资标准应为双方认可的数金额。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管理混乱,未向被告通报工资明细、未提供工资表,亦未有效证明员工工资待遇,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人事经理告知的欠薪数额,以及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自认的欠薪数额,法院认定原告欠付被告工资十万余元。因原告存在欠付工资情形,被告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判决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十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六万余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