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201x年 x 月 xx 日 x 时许,李XX在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某浴池二楼,因消费纠纷与被害人王X发生争执,期间用拳头殴打王X面部、以膝盖撞击其右侧肋部,致王X右侧第 4、5 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 二、办案经过
- 李XX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构成自首;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 最后法院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XX当庭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 5 万元并取得谅解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李XX犯故意伤害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前科、无再犯危险性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