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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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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律师提出关键辩护意见:李某某系自首、当庭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无前科、无再犯社会危险性,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相关合法合理辩护意见,对最终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起到重要作用。

案件详情

一、大概案情

201x年 x 月 xx 日 x 时许,李XX在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某浴池二楼,因消费纠纷与被害人王X发生争执,期间用拳头殴打王X面部、以膝盖撞击其右侧肋部,致王X右侧第 4、5 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1. 二、办案经过
  • 李XX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构成自首;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 最后法院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XX当庭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 5 万元并取得谅解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李XX犯故意伤害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前科、无再犯危险性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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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律师,女,烟台大学法律硕士,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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