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大概案情潘X 200x 年 7 月 18 日入职青岛某某某某防水有限公司,202x年 5 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潘X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加班费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仅部分支持,潘X不服诉至法院。
- 二、办案经过
一审: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司拖欠加班费,判决支持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 二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已足额支付报酬、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 潘X委托李琪(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及实习律师赵某某代理一、二审,提交工资表、考勤、运行记录等证据,精准核算加班费差额,论证拖欠加班费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 三、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公司需支付:加班费差额、防暑降温费、元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并确认双方 200x.7.18—202x.5.1 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