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信息:
- 原告: 周**
- 代理律师:王秀峰与徐*(均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被告:王**与刘X
案件概况: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结果:判决王**与刘X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用
- 案件结果:部分缺席审判(王**未到庭,刘X到庭)
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元及自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利息按LPR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 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20**年8月5日,原告周**与被告王**签订了欠条,约定借款13**00元用于王**的资金周转,并于20**年9月30日前归还。
- 原告将款项分四次转入被告刘X的中国XX银行账户。
- 欠条显示逾期利息为借款总额的0.1%按日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承担。
- 王**在20**年归还了部分本金。
被告刘X的辩称:
- 刘X称钱虽打入其账户,但为王**个人借款,其本人没有签字,与经营活动无关。
- 刘X收到款项后按照王**指示进行了转款。
审理认定的事实:
- 原告提供欠条与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借款事实。
- 刘X确认收到款项并根据王**指示支付了工程款等。
- 王**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未完全履行欠条约定。
判决内容:
1. 责令王**、刘X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本金1**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年10月1日起计算)。
2. 王**、刘X需在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