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 名称: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郑XX(均为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信息
- 名称:重庆XX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王秀峰(均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息
- 蒲**,- 冯*
案件基本情节
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重庆XX公司、蒲**及冯*。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包括撤销原判决第一项,驳回重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 **控股公司认为**贸易公司在另案中自认材料款已付清
认为这一自认事实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驳回**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请。
2. 出货单汇总表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材料款总金额的依据,存在签字不全和缺乏送货单等原始证据的问题。
3. **贸易公司供应货物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故不应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支付货款,**控股公司有权要求减少相应价款。
被上诉人答辩
1. **贸易公司在另案起诉状中的描述不存在自认收到全部案涉材料款的问**控股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出货单汇总表上蒲**签字确认的供货金额应被认定
且**贸易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不需要额外的合格证、质保书等文件作为对账结算条件。
3. 案涉项目早已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控股公司对供货情况提出的异议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控股公司支付**贸易公司货款1,05***68.6元
并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68.6元为基数
从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驳回**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元,由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