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7年12月18日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冯从福)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陈某某在寿宁县南阳镇下房村上墓湾旧矿点,采取钩机炮头作业方式非法开采闪长玢岩石材。后陈某某提出采用黑火药爆破方式开采,陈某明知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黑火药仍予同意并出资。采矿过程中未设置安全员,工人仅戴竹编头盔,无其他安全措施。2016年6月30日,陈某某从林某(已判刑)处购买10蛇皮袋黑火药(重约500斤)并存放于砖厂仓库。同年7月23日14时许,陈某某在采石场使用黑火药爆破时因操作不当,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民警从砖厂煤堆内查获7蛇皮袋黑火药净重174.4kg。经鉴定,该黑火药属爆炸危险品;非法开采矿石总量340.02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9513.5元。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并赔偿陈某某亲属610000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对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冯从福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关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陈某不知道黑火药的具体数量和去向,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若构罪,则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2. 关于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陈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 自首:陈某于2016年7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案发后经调解,陈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亲属610000元,获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 初犯、无前科:陈某在村中表现良好,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 请求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庭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涉及三个罪名的复杂刑事案件: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罪并罚的刑期跨度极大,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尽可能降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刑期,并确保其他两罪从轻处罚。
从辩护策略上看,我们采取了“认罪+自首+赔偿谅解”的综合方案:
· 对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虽然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未采纳。我们转而重点主张自首情节和赔偿谅解,结合本案黑火药系用于生产作业而非其他犯罪目的,成功说服法院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减轻处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减轻后降至五年六个月)。
· 对于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陈某均认罪,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九个月和八个月。
最终,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在非法买卖爆炸物174.4kg(情节严重)的背景下,这一结果已属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本案的教训在于:非法采矿中使用黑火药,即便初衷是提高生产效率,但购买、储存黑火药的行为本身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数量较大时刑期极重。辩护人通过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是本案辩护的最大成果。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成功争取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减轻处罚:该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过主张自首、赔偿谅解、黑火药用于生产作业而非其他犯罪目的等情节,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判处五年六个月,刑期降幅显著。
2. 自首情节的精准把握:陈某于案发次日(2016年7月24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确保自首情节被法院全面认定,并适用于全部三个罪名。
3. 促成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仅6天(7月29日),即通过调解促成陈某赔偿陈某某亲属610000元,取得书面谅解。这一情节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量刑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4. 数罪并罚的统筹辩护:在三罪并存的情况下,我们确保各罪的量刑情节均被充分考量,避免因一罪过重导致整体刑期失控。最终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低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单项刑期(五年六个月)与另两罪刑期之和(九个月+八个月=一年五个月)的简单相加(六年十一个月),体现了数罪并罚的适当折抵。
5.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通过积极的量刑辩护,使当事人获得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罚,避免了不必要的加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