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案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
申请人王XX诉被申请人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由首席仲裁员邱x、仲裁员王x、xx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工伤维权案件。申请人王XX系山东籍,用人单位注册地在上海,而工作受伤及仲裁地在安徽芜湖,属于典型的多地跨域用工结构。这种跨省布局给工伤维权带来了天然障碍:证据材料分散于三省、用人单位异地应诉意愿低、沟通协调成本高、劳动者异地维权身心俱疲。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不在于法律定性——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均已完备,而在于如何在跨省异地、企业配合度不高的情况下,尽快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赔偿款,避免陷入跨省诉讼的漫长拉锯战。
为此,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调促赔、快速落地”的核心策略。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律师积极与仲裁庭沟通,推动庭前调解程序。在与被申请人的谈判中,律师一方面清晰阐明工伤赔偿的法律义务和裁决风险,另一方面也理解到企业跨省应诉的实际成本,主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经过多轮斡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步青律师在协议中精心设置了两个关键保护条款:第一,明确各项工伤待遇打包金额为12.2万元,避免因项目拆分产生争议;第二,设置逾期付款3,000元违约金条款,并明确申请人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设计有效防止了企业“调解后又反悔”“分期付款拖到底”的风险。
案件结果
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26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所有工伤待遇及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22,000元;
三、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须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且申请人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放弃其他权利,今后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