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转借银行贷款的无效借贷与资金返还
审理法院信息: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系朋友关系。2024 年 7 月,被告因征信问题,请求原告代为向银行贷款 24 万元,原告获批后将全额款项交付被告使用。此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款项,累计 109250 元,后续不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高志静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损失。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高志静律师协助原告整理聊天记录、贷款凭证、转账流水、还款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借贷事实、资金交付及还款过程;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转借银行贷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但被告仍需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精准核算剩余欠款金额,保障原告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审查证据,核定案件事实,缺席审理本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37627 元,并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3.45%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判决理由:原告转借银行贷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但被告取得款项应予返还;结合资金占用事实,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损失,依法支持原告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