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被告人张X担任瓦工组组长。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害人梅X在从布料机中心转轴部向大臂绳扣处挂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被害人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陈X作为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对本栋楼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被告人张X作为瓦工组组长,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不到位,对工人的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二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张X、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陈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 认定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妥善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3. 认定被告人陈X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4.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X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领域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陈X作为楼栋长,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与瓦工组长张X的共同过错,导致工人违规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自首情节的精准认定:案发后,陈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犯罪后主动投案”包括“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而经电话传唤到案,因不具有强制力,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自动投案。法庭采纳该意见,认定陈X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2. 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的积极展示:案发后,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方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这一情节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尤为重要,直接体现了事故责任方对被害人家属的安抚和对损失的弥补,是法院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3. 认罪悔罪态度的充分体现:陈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工作和生活。
本案提醒我们: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包括经电话传唤到案)、民事赔偿的妥善处理、真诚的认罪悔罪,是争取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三大核心要素。特别是对于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往往能够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通过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并结合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成功说服法庭认定自首,为从轻处罚奠定了核心基础。
2. 缓刑的有效争取:在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综合运用自首、民事赔偿已处理、认罪悔罪等多重情节,成功说服法庭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3. 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细致整理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陈X的从轻、从宽情节,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采纳。
4. 认罪认罚态度的引导:指导当事人理性认识自身责任,在庭审中真诚认罪悔罪,为法庭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
5. 程序权利保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辩护人全程参与庭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