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诈骗罪——被控告借款50万不还,胡发华律师立案首周介入,当事人全程未羁押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胡发华律师 在线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06
    服务人数
  • 483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5年初,广信区做建材生意的谢X(化名,42岁)突然接到一个让他心惊胆战的电话:广信区公安局刑侦大队通知他,有人控告他诈骗50万元,公安机关已经正式立案侦查,请他配合调查。谢X当时正在店里盘点货物,接到电话后整个人都愣住了。他问对方:“谁告我的?告我什么?”对方告知,控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诸X。事情要从2024年说起。谢X和诸X合作多年,双方有多次资金往来。2024年6月,谢X因生意需要,向诸X借款50万元,亲笔写了借条,约定利息,承诺半年后归还。此前,谢X曾向诸X借过两笔钱,分别是20万和30万,都按时还了本息,双方关系一直不错。

但这笔50万借款到期后,谢X因生意周转困难,没能按期归还。他多次向诸X解释,承诺延期还款,还主动提出加付利息。但诸X催了几个月没拿到钱,一怒之下选择报案,称谢X“以投资为名虚构借款用途,骗取50万元”。谢X委屈得要命:“我承认欠钱不还理亏,但我从来没想过不还,更没想过骗他!那些钱确实投到生意里了,只是亏了,暂时拿不出来。”

律师介入

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谢X第一时间联系了胡发华律师。他说:“胡律师,他们说我是诈骗,要抓我。我真的只是欠钱,不是诈骗啊!”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工作。他深知,这种“刑民

交叉”案件,立案初期的7到15天是黄金窗口期。如果这段时间不能说服办案机关认定其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很可能被刑事拘留,届时局面将更加被动。胡发华律师当天就向广信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提交了全套委托手续,并通过电话与主办民警取得了联系。他明确表达了几个态度:第一,谢X愿意全力配合调查;第二,谢X不逃避责任,愿意协商还款;第三,希望办案机关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前,暂不对谢X采取羁押措施。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没有停留在口头沟通,而是花了一天时间,撰写了一份详细、扎实的《不构成诈骗罪意见书》,篇幅超过3000字,从三个层面进行论证:

第一,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胡发华律师指出,谢X与诸X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有亲笔签名的借条为证。谢X此前两笔借款均已按时还清,证明其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信用。借款后,谢X没有逃匿、没有挥霍资金、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直在广信区正常做生意。其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还款,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风险,不能等同于“非法占有”。

第二,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胡发华律师指出,借条中并未约定“专款专用”,借款事由“用于投资”更多是背景陈述而非合同义务。即便谢X后来将资金用于其他生意缺口,这也属于民事活动中对资金用途的变更,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谢X没有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也没有伪造任何文件或凭证。第三,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胡发华律师强调,将正常的债务纠纷刑事化,不仅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

则,也会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冲击。诸X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最恰当的救济途径。除了书面意见,胡发华律师还先后三次前往刑侦大队,与主办民警当面沟通。每一次沟通,他都不是简单重复法律条文,而是带着证据去“讲故事”:拿出谢X此前两笔借款的还款凭证,证明“他不是赖账的人”;说明谢X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计划,证明“他不是要跑的人”;强调如果被羁押,他的建材店将直接停业,反而更无力偿还债务。

胡发华律师还代表谢X明确表示:愿意随时配合调查、不离开本地、不干扰证人、不转移财产。家属也愿意提供人保加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这些承诺均以书面形式提交,同步存档。

案件结果

在胡发华律师持续沟通和法律意见的有力支撑下,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逮捕条件。但案件尚需进一步侦查,遂依法决定对谢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谢X没有被刑事拘留,没有进过一天看守所,全程正常生活、正常做生意。他事后感慨:“接到公安电话那天,我以为这辈子完了。没想到胡律师帮我争取到取保,让我还能正常做生意、照顾家里。不然厂子一关,工人工资发不出,那才是真正的灾难。”案件后续,在胡发华律师的协调下,谢X与诸X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双方的纠纷正在逐步化解中。

胡发华律师提示

被控告诈骗不等于构成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只是一个开始,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拘留、批捕。立案后的7到15天,是律师介入的黄金窗口期。胡发华律师提醒:一旦发现自己因债务纠纷被刑事立案,

千万不要等“抓了再说”,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专业律师可以通过书面意见+当面沟通,在案件定性尚未定型时,说服办案机关认定其为民事纠纷,从而避免刑事强制措施。


  • 1970-01-01
  • 原告
  • 取保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发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发华律师
5.0分服务:406人服务天数:484
胡发华律师
13611202****5966 执业认证
  •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工伤赔偿
  • 江西上饶市凤凰大道和广信大道交汇星河国际财富中心6楼
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 182 9639 55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