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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当事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刚律师精准运用相对不起诉条款,成功保住其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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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深圳)...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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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刚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涉案金额极小、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及时指导当事人退赔被害人并固定自首证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记录对年轻人未来的影响。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2025年5月,被不起诉人(男,20余岁)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在明知款项可能系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答应朋友要求,使用特定软件协助在某地ATM机上取现5000元,将现金转交后获得250元报酬。当日,一名深圳市民遭遇电信诈骗,其银行账户中的5000元被上述ATM取现操作取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涉案金额极小(仅5000元),属于“情节轻微”的核心事实基础。

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

全额退赃并退赔被害人,彻底消除犯罪危害后果。

无违法犯罪前科 + 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低。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辩护人,精准抓住“涉案金额小、自首、全额退赃”三大关键情节,及时指导当事人退赔被害人并固定自首证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当事人留下刑事记录。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结果: 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退赔、无前科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 1970-01-01
  • 被告
  •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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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毕业,具有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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