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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早餐店油条铝超标,胡发华律师助其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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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铅山县某乡镇的早餐店老板杨X(化名,48岁)经营早餐十多年,生意一直不错。他炸油条用的是祖传配方,为了让油条更蓬松酥脆,添加了含铝的泡打粉。杨X不知道的是,国家早在2014年就明令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如油条、油饼、饼干等)中使用含铝添加剂。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杨X店里的油条被检出铝残留量超标(超过国家标准约3倍)。因杨X长期添加,且销售时间较长,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X刑事拘留。杨X的妻子找到胡发华律师时,哭诉道:“胡律师,我们就是小本生意,真的不知道这个添加剂不能用啊!以前老配方都是这么做的…”

律师介入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杨X。杨X年近五十,头发花白,在看守所里老泪纵横:“胡律师,我炸了十几年油条,从来不知道这东西有毒,要是知道打死我也不会加啊!”胡发华律师详细了解了杨X添加泡打粉的情况:添加量多少、用了多长时间、有没有看到过禁用通知、有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过等。同时,胡发华律师调取了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对含铝添加剂的禁用时间表。通过调查,胡发华律师发现:虽然国家早已禁止,但基层小餐饮经营者普遍不知情,市场监管部门的宣传培训也未能覆盖到所有小商户。杨X主观上缺乏“明知有毒有害”的故意。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向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第一,杨X主观恶性较小,系对法规无知而非故意投毒;第二,铝残留超标对人体危害相对较小,不同于添加非食品原料(如工业染料、甲醛等);第三,杨X认罪认罚、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同时,胡发华律师指导杨X将早餐店停业整顿,彻底更换了不含铝的泡打粉,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胡发华律师还收集了杨X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杨X为人老实,无任何不良记录。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杨X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考虑到其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对杨X宣告了从业禁止——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杨X的早餐店在停业三个月后重新开业,只是再也不卖油条了。杨X说:“胡律师,我以后一定好好学习食品安全法。”

胡发华律师提示

食品安全类犯罪近年来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胡发华律师提醒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关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最新规定,切勿使用含铝泡打粉等禁用添加物。一旦涉案,律师可以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积极整改”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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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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