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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替朋友考驾照科目一,胡发华律师成功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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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余干县男子付X(化名,26岁)和张X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张X考驾照科目一,考了三次都没过,每次都是差几分。张X急得不行,对付X说:“你成绩好,帮我去考一次吧,考过了我请你吃饭。”付X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拒绝,便答应了。考试当天,付X拿着张X的身份证进入考场。他本以为万无一失,但监考人员在核对身份时发现,付X的长相与身份证照片虽然相似,但耳朵形状有明显差异。监考人员进一步询问,付X慌了,承认自己是替考。两人被带到派出所,付X被以代替考试罪刑事拘留。付X的父母找到胡发华律师时,一脸不解:“胡律师,不就是替朋友考个试吗,这也犯罪?”

律师介入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付X。付X说:“胡律师,我就是帮朋友一个忙,没想到这么严重……”胡发华律师详细了解了情况:付X系初犯,无前科;替考仅一次,未成功(当场被识破);未造成实际后果;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论点是:第一,犯罪动机是为朋友帮忙,主观恶性小。付X没有从中获利,纯粹是碍于情面帮朋友,主观恶性显著小于职业替考或有偿替考。第二,替考仅一次,情节轻微。付X只替考了一次,不是多次或组织替考。第三,当场被识破,未造成实际后果。考试作弊未能成功,没有实质影响考试公平。第四,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付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胡发华律师收集了付X的工作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良好表现证明等品格证据。付X还手写了一份悔过书,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付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付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付X没有留下案底,但他和张X的友谊也因此产生了裂痕。张X说:“是我害了他,我以后再也不敢这样了。”

胡发华律师提示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胡发华律师提醒:无论是替别人考还是让别人替考,都可能构成犯罪。即使是“帮忙”“讲义气”,也不能触碰这条红线。驾照考试、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国家级考试,替考行为一律入刑。一旦涉案,律师可以通过论证“一次”“未遂”“未造成后果”等情节,争取不起诉。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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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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