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铅山县农民朱X(化名,50岁)在村里种了几亩水稻。每年稻谷成熟的时候,总会有成群的麻雀来吃稻谷,朱X心疼得要命。2024年秋天,朱X在田里架设了捕鸟网,前后捕获了约30只麻雀。朱X心想:“这些麻雀吃我的稻谷,我抓它们天经地义。”他把麻雀拿到村里的餐馆去卖,每只几块钱,总共获利约200元。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将朱X刑事拘留。朱X的妻子找到胡发华律师时,一脸茫然:“胡律师,麻雀不是到处都是吗?怎么抓麻雀也犯罪?”
【律师介入】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朱X。朱X说:“胡律师,我就是想保护稻谷,顺便卖点钱,不知道麻雀不能抓……”胡发华律师向朱X解释: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期或使用禁猎工具捕捉,达到一定数量,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朱X听后惊呆了:“我活了五十年,从来不知道麻雀不能抓……”胡发华律师详细了解了朱X的捕捉方式(架设捕鸟网,属于禁用工具)、捕捉数量(约30只,超过20只的追诉标准)、获利情况(仅200元)。同时,胡发华律师确认朱X系初犯,无前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论点是:第一,朱X系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朱X不知道麻雀受国家保护,其行为更多是出于保护庄X的朴素动机,而非恶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第二,捕获数量刚超过追诉标准(20只),情节较轻。30只麻雀虽然超过追诉标准,但超出不多。第三,获利仅200元,数额极小。朱X卖麻雀所得仅200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大规模捕猎。第四,认罪认罚,愿意赔偿生态损失。朱X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承担生态赔偿责任。同时,胡发华律师指导朱X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缴纳了生态赔偿金2000元,并主动拆除捕鸟网。胡发华律师还收集了朱X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朱X系老实本分的农民,无任何不良记录。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朱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对朱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朱X走出检察院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他说:“胡律师,我以后再也不敢抓麻雀了。回去我就告诉村里人,麻雀不能抓。”
【胡发华律师提示】
很多人不知道,捕捉麻雀、青蛙、野兔、蛇等常见野生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胡发华律师提醒: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多达上千种,在禁猎期或使用禁猎工具捕捉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保护庄X可以用驱鸟器、防鸟网等合法方式,不要用捕鸟网。一旦涉案,律师可以通过“主动赔偿+拆除工具+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