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乙X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甲X诉至法院,主张2020年5月1日通过微信向甲X转账5万元,系甲X因工程开工借款,要求甲X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仅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甲X向乙X偿还借款及利息。
委托代理:甲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委托宋吉春律师提起上诉。宋吉春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甲X深入沟通,了解到案件核心事实:甲X系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分公司”)实习员工,其母亲丁X为该公司负责人;临江分公司承建山西省某民宿综合体项目后,将土方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丙X,丙X需向临江分公司交纳20万元森林防火保证金;乙X系丙X合作方,应丙X指示向甲X转账5万元,用于代丙X支付保证金,甲X收款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个人借款。
证据收集与提交:为证明上述事实,宋吉春律师指导甲X收集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以下关键证据:
· 临江分公司与丙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及保证金约定;
· 临江分公司与江苏XX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佐证项目真实性;
· 丙X出具的《收条》,显示临江分公司已向丙X退还部分保证金,印证保证金实际存在;
· 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甲X代收乙X5万元系职务行为,该款项为丙X应支付的森林防火保证金,非甲X个人借款。
二、案件总结
争议焦点:案涉5万元转账是否构成甲X与乙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乙X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甲X未到庭应诉,故直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甲X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二审改判理由:二审法院采纳宋吉春律师提交的证据,认定甲X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X已通过《合作联营协议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收条》《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款项系乙X代丙X支付的保证金,甲X系履行职务行为。乙X未能进一步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故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终审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案件核心:宋吉春律师在接案后,迅速抓住“转账记录≠借款合意”的关键,明确甲X的抗辩方向,避免陷入“仅以转账记录认定借款”的误区。
2. 构建完整证据链:通过梳理工程合同关系、保证金支付流程、公司证明等证据,清晰还原款项性质,有效反驳乙X的借款主张,动摇一审判决的事实基础。
3.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代理二审程序,帮助甲X摆脱不当债务纠纷,避免经济损失及名誉影响,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民事案件中通过专业代理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