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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鄱阳XX禁渔期电鱼,胡发华律师助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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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鄱阳县濒临鄱阳XX,当地政府每年都有禁渔期。2024年禁渔期间,村民吴X(化名,45岁)明知禁渔规定,仍驾驶小船,使用电鱼设备在鄱阳XX水域电鱼。吴X电鱼约一个小时,捕获各种鱼类共计约15公斤。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巡查时发现了吴X,将其抓获。吴X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拘留。吴X的妻子找到胡发华律师时,哭着说:“胡律师,他就是嘴馋,想吃点野鱼,没想到这么严重……”

律师介入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吴X。吴X说:“胡律师,我就是想弄点鱼吃,不知道电鱼这么严重……”胡发华律师向吴X解释: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如电鱼)捕捞,即使数量不大,也可能构成犯罪。吴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愿意赔偿生态损失。胡发华律师确认了几个关键情节:吴X系初犯,无前科;捕捞数量较少(15公斤),非大规模商业捕捞;使用电鱼设备,属于禁用方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制定了“生态赔偿+认罪认罚+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第一,指导家属缴纳生态赔偿金。胡发华律师指导吴X的妻子向渔政部门缴纳了生态赔偿金5000元,用于增殖放流(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第二,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胡发华律师在申请书中指出:吴X系初犯,捕捞数量小,非商业目的,已缴纳生态赔偿金,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同时,吴X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第三,指导吴X认罪认罚。吴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胡发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吴X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吴X在被刑拘第3天获释。后续检察机关考虑到吴X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生态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胡发华律师提示

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捕捞,即使数量不大,也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胡发华律师提醒: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切勿在禁渔期电鱼。一旦涉案,律师可以通过“生态赔偿+认罪认罚”争取取保候审和不起诉。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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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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