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单某某与某物业公司、某XXX、某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单某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被该商场一层地面上某XXX搞活动铺设的电缆线绊倒在地,导致肱骨骨折,
先后进行两次手术。原告此前已就部分损失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赔偿。本次诉讼系针对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
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不应重复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部分治疗费用与事故无关、护理期计算有异议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XXX作为活动组织者及电缆铺设者,物业公司作为商场经营管理者,
均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酌定原告自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XXX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为取出内置物住院产生的
医疗费系后续治疗费,应认定为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关于原告治疗自身疾病等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数百元;
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一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数千元;
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