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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索要,通过律师成功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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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张玥律师 在线
重庆百君(合川)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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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李**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刘**,张玥,均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1. 蒋**

 2. **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呼**(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

 3.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诉讼请求

原告王**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82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

- 时间:2024年3月至10月

- 事件:王**在**区**组团A分区A***块项目提供劳务,总包单位为**土木公司,该单位部分支付了原告工资,但尚欠3821元。


原告诉求依据

原告认为,三被告因相关法律规定,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及其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答辩

1. **土木公司:不是清偿义务主体,若负责则有权向四川**建司追偿。

2. 四川**建司:与原告无直接劳务关系,用工主体并非四川**建司,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

3. 蒋**:无异议,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


法院判决

1. 工资支付:蒋**、四川**建司应支付原告王**劳务工资3821元,**土木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2. 资金占用损失:蒋**应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以382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追偿权:**土木公司支付后可依法向蒋**、四川**建司追偿。

  • 2026-0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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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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