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消防科技公司与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消防科技公司长期为被告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提供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产品,涉及三个项目:
裕鑫花园地下车库项目、安阳凤竹染整车间项目、郑州海昌海洋XX项目。经清算,
被告尚欠货款共计数十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等。被告辩称部分项目未经最终核算暂不具支付条件、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造成被告经济损失,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重新制作安装挡烟垂壁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个项目中被告虽未在部分合同上盖章,但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质量问题、未开具发票等理由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依据。
关于反诉请求,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部分主张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不同项目分别计算);
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数千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