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陆XX与钱XX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陆XX与被告钱XX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需要还信用卡、花呗、缴纳社保等为由,
要求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方式向其转账十余万元。此外,原告母亲给付被告“见面费”数千元,
原告还为被告购买戒指、项链等物品。后原告得知被告处于已婚状态,双方无法缔结婚姻,
于2021年9月分手。被告曾承诺退回上述款项但迟迟未退,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十余万元及利息。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的财物,分手后请求返还赠与财物的,
应视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财物。
原告基于结婚目的向被告转款,后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购买手机、项链、化妆品及母亲给付见面费等要求返还
,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被告认可并同意返还戒指一枚,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数万元及戒指一枚(价值数千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