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
- 代理人:刘**、张玥(均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 蒋**
- ****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呼**。
-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
- 案件内容: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劳动报酬8842元。
2. 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
工结束后,原告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原告认为,三被告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被告答辩
- **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 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
- 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
证据
各方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法庭确认:
- 王**提交《工资表汇总表》。
- **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 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
- 蒋**提交《结清承诺书》。
判决结果
1. 蒋**与四川**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劳务工资8842元。
2. 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3. **土木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4. 驳回王**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