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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孙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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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自担部分责任)的不利情况下,张丽律师通过充分举证,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保险公司赔付二十万余元、被告赔付鉴定费的有利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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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孙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孙XX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牛XX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
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坠积性肺炎、电解质紊乱、静脉血栓形成等多处严重损伤,
住院治疗数十天。经司法鉴定,原告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数十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损失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由
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误工费按照其受伤前月
平均工资及误工期扣除单位已发工资后计算。

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二十万余元;

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一千余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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