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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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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张丽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确保案件在被告缺席审理时仍能获得有利判决。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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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业公司主张,其按照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保洁服务,双方约定原告提供保洁服务后次月
被告支付服务费。原告已按约定安排保洁人员提供了数月的保洁服务,经核算服务费用共计近两万元。
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支付前期保洁费的付款凭证、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
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与原告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提供保洁服务,被告应支付服务费。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
调整为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近两万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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