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朱XX与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朱XX与第三人张XX签订合伙承包协议,约定共同以被告某建设公司名义承建某XX公司开发的
多个楼栋工程项目,二人分别占有半数以上的份额,利润亦按此比例分配。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
《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与XX公司对接、配合施工和领取款项,收取回款额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不参与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工程竣工后,被告已收到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数千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截留了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数百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其已将所有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不存在截留,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及第三人返还其
垫付的工人工资借款及利息、赔偿税金及违约金。第三人述称原告无权单独起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属合伙关系,原告按半数以上的债权份额向被告主张权利,系适格原告。
被告应以自己名义向XX公司主张工程款,并已将执行款扣划至法院账户,被告应将其收取的工程款中的
半数以上支付给原告。该款项属法院执行款,不存在被告违约问题,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垫付工人工资的证据不足,且其在后续付款中未扣除该款项,有违常理,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款百余万元;
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保险担保费数千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