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与段XX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系被继承人段XX之妻,二被告系段XX父母。段XX及其女段某因意外事故身亡。
段XX生前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数十万元,未指定受益人。此外,
段XX与李XX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公司还为段XX亲属捐款万余元。原告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分割保险金、要求被告返还受捐赠款项及丧葬费等。被告提出反请求,
要求分割房产及段XX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资产。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XX意外身故后,李XX、段XX、李XX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遗产。
关于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李XX先占一半份额,剩余份额由李XX、段XX、二被告四人平均分配,
因段XX已死亡,李XX共占大半份额,二被告各占小部分份额。关于保险赔款,
因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段XXh死亡在先,
其不享有分配权益,保险赔款由李XX与二被告平均分配。公司捐款无证据证明指定特定对象,
亦应平均分配。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及被告主张的其他遗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涉案房屋由三人共同共有,李XX占大半份额,二被告各占小部分份额;
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XX支付保险赔款十余万元向二被告支付保险赔款三十余万元;
驳回各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