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鲁X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投资某混凝土工程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由原告全额出资,被告鲁X承担总投资三分之一的风险(50万元),项目总利润约80万元,其中原告分得50万元,被告鲁X分得3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鲁X支付了150万元投资款。
被告鲁X随后将该笔款项转至案涉项目相关方(被告李X的财务人员黄X)账户,并与被告李X签订了《混凝土施工班组合作协议》,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后该项目施工完成并已结算,被告李X向被告鲁X支付的款项已超过结算金额,但被告鲁X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润。
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鲁X支付投资利润215万元,并要求被告李X、黄X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重要突破点
《合作投资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合同依据。
项目已完成结算且被告已收款:被告李X提交的《结算单》及付款记录证明,案涉混凝土项目已结算,被告鲁X收到的款项已超过结算金额,其以“未收到上家工程款”为由拒付不能成立。
口头利润分成约定被采信:庭审中被告鲁X自认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润80万元中原告分50万元,该陈述与原告起诉状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投资款本金与利润一并支持:法院认定原告应获得的利润为56.25万元(实际总利润90万元×原告分配比例62.5%),加上本金150万元,合计206.25万元。
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对第三方的连带责任请求:被告李X、黄X并非《合作投资协议》的签约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完整举证《合作投资协议》、转账凭证及项目结算单,成功证明被告已收到工程款项却拒不支付的事实,促使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润合计206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结果: 被告鲁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利润合计2.062.5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李X、黄X的连带责任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7.000元由被告鲁X负担16.3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