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等十一名原告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等十一人系案外人段XX钢筋班组的工人。段XX承包了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某市某区某号院
的钢筋分项工程,原告等人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段XX与被告签订《退场协议书》,
约定由被告负责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尚欠数十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数十万元。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其施工任务已分包给段XX,并主张法院给予的答辩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段XX承包了被告的钢筋分项工程,原告均为该班组工人。
在已生效的另案判决中已查明,被告尚欠工人工资数十万元,且被告对该案中提交的《工资合计报表》
无异议,该报表明确载明了各原告的欠薪金额。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判决如下: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十一名原告工资共计数十万(各原告具体金额详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