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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与赵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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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张丽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合同、代偿凭证、律师费发票等),确保案件在被告缺席审理时仍能获得有利判决。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置业公司与赵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赵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一套,
总价款数十万元,其中部分款项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原告为被告的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被告多次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偿贷款本息数万元。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项,但被告未能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协助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及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支付违约金、代偿款及律师费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多次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
且经原告通知后仍未偿还代偿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
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购房款,被告亦应协助原告注销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维修基金过户手续。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违约损失范围。

判决如下:

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手续及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手续;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数万元、违约金数万元、律师费数千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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