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置业公司与赵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赵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一套,
总价款数十万元,其中部分款项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原告为被告的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被告多次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偿贷款本息数万元。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项,但被告未能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协助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及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支付违约金、代偿款及律师费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多次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
且经原告通知后仍未偿还代偿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
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购房款,被告亦应协助原告注销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维修基金过户手续。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违约损失范围。
判决如下:
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手续及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手续;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数万元、违约金数万元、律师费数千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