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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设备销售公司与某煤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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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案号为“诉前调书”),张丽律师帮助当事人在诉讼立案前即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方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能够更快获得款项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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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设备销售公司与某煤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力设备销售公司与被告某煤矿公司签订《粉煤灰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粉煤灰。原告严X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货款数十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审判结果本案立案前,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粉煤灰款数十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标准计算自指定日期起),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告同意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分期偿还(分别于指定日期前支付二十万元和二十余万元);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同意以实际下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就被告下欠的全部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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