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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某广告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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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孩产假工资,张丽律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审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为公司后续申领生育津贴后发放给员工争取了合理处理路径。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李XX与某广告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XX与上诉人某广告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李XX主张:
某广告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含疫情期间克扣工资、产假工资差额等)、

未休年休假工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某广告公司主张:疫情期间已足额发放生活费无需补差额、
2021年年休假已休完、产假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且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无需补足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差额,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一审判决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系单方制作,未经员工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已安排休年假。关于产假工资差额
(一孩),属于工资范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未超过时效;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
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关于产假工资(二孩),因公司已缴纳生育保险,一审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期满后员工未再提供劳动,也未就继续休产假事宜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
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过错,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不能成立。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支付员工2022年10月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产假工资差额(一孩),

并配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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