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商贸公司与李XX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李XX系原告某商贸公司财务人员。某日,微信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邀请案外人“鲁X”及
李XX加入工作微信群,在“法定代表人”指示下,李XX使用另一原告公司银行账户向案外人账户转账多笔
,共计数万元。转账过程中,微信系统连续发送多条信息提示对方“安全性未知”,
但李XX未进行核实即完成转账。事发后李XX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尚在侦办中。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财务人员,未遵守公司财务审批制度、未核对人员身份信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被告辩称并非实际侵权人,损害系第三人诈骗行为导致,
且其系无偿为另一原告公司工作,不存在过错。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工作时对于转账项目应尽到最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
但其在未对基本信息核实且微信系统持续进行安全操作提示的情况下对外进行多笔转款,
致使原告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公司并非被告的用人单位,
其将公司银行账户交由被告操作,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义务,对自身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同时明确,
若原告通过公安机关追回被骗款项,应将被告赔偿款项予以返还。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损失数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