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主张,其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
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
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
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