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已故)与B系夫妻。A服刑多年后于某年出狱,同年与B登记结婚。此前,A与其姐妹A1、A2于某年5月签订《房产分割协议》,对母亲C(已故)名下的北京市某区某乡某村某号院内房屋进行了分割。后因某建设,该村被腾退。腾退单位依据上述分割协议,分别与A、A1、A2三人作为不同被腾退人签订了三份独立的腾退安置协议。A作为被腾退人,确认家庭人口为其与B二人,并据此获得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
A去世后,A的兄、姐、侄等多位亲属(共六名原告)提起诉讼,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原告方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的《协议书》,内容载明A自愿将拆迁后所得房屋的一半分给其大姐、二姐、大哥、小妹。
B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委托律师代理应诉。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
腾退档案中的《房产分割协议》真实有效,已得到拆迁单位确认,A作为被腾退人取得的安置利益具有合法依据;
六名原告均非A腾退协议项下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该协议项下的安置利益;
原告方提交的某年某月某日《协议书》,即便为A签署,因B作为被安置人不予认可,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履行不属于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安置房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被告B,准确把握了分家析产纠纷的核心要点:
1.证据审查: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且即便真实,其法律性质(赠与或遗嘱)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的审理范围,成功切割了不同法律关系;
2.程序抗辩:强调原告方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安置利益,从主体资格上切断原告请求权基础;
3.利用拆迁档案:充分调取并运用拆迁单位留存的《房产分割协议》《腾退人口确认表》等官方文件,证明A取得安置房的合法来源,使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核心抗辩意见。
最终,法院全面驳回原告诉请,为客户避免了重大财产损失(涉案房屋及补偿款价值数百万元),并由原告方承担高额诉讼费,有效维护了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