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系该村村民,持有该村合作社于某年颁发的《股权证》,记载其享有劳龄股XX股、户籍股X股。原告主张,某年至某年期间,被告向其他村民发放了劳龄股分红,但清退了原告的劳龄股,户籍股也只按30%比例发放,要求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
被告委托律师代理应诉。被告方认为,上述分配方案系依据某年2月依法召开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作出,该会议决定对投靠、上学及转非人员不再发放劳龄股,户籍股按30%发放。原告的户口曾迁出该村,迁回后已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符合会议决定的调整范围。被告方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分红及补齐差额,实质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份产生的待遇及利益分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被告村委会及合作社,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程序性抗辩点:
1.法律关系定性:明确指出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
2.程序优先策略: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避免了陷入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效力、分配方案合法性等实体问题的漫长举证和辩论;
3.法律依据充分: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成功说服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为客户节省了应诉成本及潜在的败诉风险。
4.本案的代理结果,有效维护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民主程序作出的分配决定的稳定性,同时也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合法救济途径,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