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X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作案时十七周岁,未成年人)等人聚餐期间,翟XX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拉开后,
因埋怨王XX不帮自己,二人发生争执。翟XX持啤酒瓶砸向王XX,双方撕打过程中王XX持碎酒瓶将
翟XX扎伤。经鉴定,翟XX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酌情从轻处罚。
经司法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