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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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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凶器伤人存在酌情从重情节的情况下,聂明娅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被告人(未成年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使其免于监禁刑,充分维护了未成年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和教育改造。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王XX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作案时十七周岁,未成年人)等人聚餐期间,翟XX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拉开后,
因埋怨王XX不帮自己,二人发生争执。翟XX持啤酒瓶砸向王XX,双方撕打过程中王XX持碎酒瓶将
翟XX扎伤。经鉴定,翟XX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酌情从轻处罚。

经司法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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