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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有效辩护,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实质作用。

案件详情

一、案例标题

李熙薇律师成功为涉容留卖淫罪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二、案件简介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当事人陈XX自202X年X月起租赁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经营足浴店。期间,陈XX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及避孕套,容留两名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经查,202X年X月X日、X月X日先后发生两笔交易,每笔交易金额人民币200元,陈XX各抽取提成60元,合计违法所得120元。202X年X月X日,公安机关对该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相关物品,将陈XX及其他在场人员带回调查。检察机关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三、办案经过

李熙薇律师接受珠海市某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针对案件特点,制定“认罪协商+情节辩护”策略:

确认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协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基础;

重点围绕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展开辩护:指出当事人仅提供场所,未实施主动招揽、组织行为,与组织卖淫罪存在本质区别;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缓刑适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对量刑建议予以认可。最终判决:

被告人陈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X年X月X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先行羁押时间依法折抵);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上缴国库;

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适用意见未予采纳。

本案通过有效辩护,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实质作用。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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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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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经验九年,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承办诉讼案件以来,获得当事人高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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