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 年 3 月,吕XX、张某某、普XX多次驾乘车辆,先后在昆明市西山区、玉溪市红塔区、嵩明县XX等地,秘密窃取中国XX相关分公司的通信电缆线。三人先后三次将所盗电缆线销赃给邹XX,第四次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凌晨在嵩明县XX再次盗窃通信电缆线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盗窃行为均采用剪断电缆线的破坏性手段,造成多户用户通信长时间阻断,经核算,三人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邹XX三次收购赃物价值数额较大。
办案经过
2014 年 3 月,吕XX、张某某、普XX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 4 月被逮捕;邹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14 年 3 月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被释放。2014 年 7 月,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吕XX、张某某、普XX,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邹XX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 年 8 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派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含刘冰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罪名认定及量刑建议等开展举证、质证与辩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吕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4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 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 普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 邹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 责令四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云 A×××** 号长安牌微型车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理由
- 罪名认定:吕XX、张某某、普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分工不固定、分赃均衡,不区分主从犯;邹XX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量刑情节:吕XX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张某某、普XX、邹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盗窃被告人协助抓获邹XX,构成立功,据此对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用户通信阻断的严重后果,酌情从重处罚。
- 事实采信:认定第四次盗窃属既遂;采信第二起盗窃的直接损失金额,未采纳过高的价格鉴定意见;邹XX的犯罪事实有完整证据链佐证,辩护意见部分采纳。
适用法条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处理)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