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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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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化名)搭乘他人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多次住院治疗并进行伤残鉴定,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委托曾波律师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曾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原告固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伤残鉴定报告等核心证据,明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庭审中,针对被告否认过错的抗辩,律师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及伤情证据,清晰论证被告的侵权责任及责任划分依据,合理主张各项赔偿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交警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承担 70% 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理由为侵权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主张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价值

曾波律师精通伤残类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规则,成功推动伤残等级认定落地,合理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有力反驳被告无理抗辩,为原告争取到足额赔偿,保障伤残患者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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