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社保补缴返还,二审胜诉)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早年在原事业单位及关联企业工作,后因单位改制注销,其 1987–1993 年养老保险未缴纳,自行补缴后诉至法院,要求原主管单位(被告)返还补缴费用。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原告委托曾波律师代理二审。
办案经过
二审中,曾波律师梳理历史用工文件、改制批复、社保补缴通知等关键证据,厘清原单位与被告的主管承接关系;针对被告主张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超过时效、不应担责” 等上诉理由,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时效起算、单位责任承接等角度,逐一反驳,强化法律适用逻辑。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补缴社保费用。理由: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作为原单位主管承接部门,应承担遗留社保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价值
本案彰显曾波律师复杂历史劳动争议的专业深度与逻辑把控能力:案件涉及数十年用工历史、事业单位改制、社保政策衔接等多重复杂问题,律师精准梳理历史证据,穿透法律关系,清晰界定责任承接主体;二审中面对行政单位的强势抗辩,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论证,精准击破全部上诉理由,成功维持胜诉结果,体现对劳动法律、行政法律及历史政策的综合运用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社保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