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系提供劳务人员,受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雇佣,在前往作业现场途中,因违规搭载的厢式货车车厢门被工友打开,不慎从车厢跌落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劳务组织者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42831.5 元。劳务组织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介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文龙律师接受一审原告委托,继续代理二审诉讼程序。
二、案件难点
1、法律关系界定难:上诉人刻意混淆劳务组织与居间中介行为,以此规避赔偿责任,如何结合收费、人员管理等事实定性法律关系,是本案首要难点。
2、因果关系论证难:事故发生在前往工地途中,并非正式作业时段,需充分论证受伤结果与劳务活动、用工方安全管理疏漏存在直接关联。
3、责任比例抗辩难:上诉人试图全盘否定自身过错,要求免除赔偿义务,需结合各方行为过错,佐证一审责任划分的合理性。
三、办案经过
1、一审复盘,锚定核心事实
王文龙律师首先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复盘,明确了案件核心事实链条:案涉绿化清包工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承包,劳务组织者负责组织人员、统计工资并从中提取每人次 10 元的信息费,直接参与了劳务用工的组织管理;原告系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因劳务组织者安排的工友违规打开车门受伤,其受伤与案涉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关联。
2、精准反驳,拆解上诉人上诉理由
针对上诉人 “仅为中介人、无过错、不应担责” 的上诉主张,王文龙律师从三方面进行反驳:
其一,法律关系认定:上诉人并非仅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中介人,而是直接组织、管理劳务人员,其从劳务活动中提取费用、主导用工安排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参与了案涉劳务关系的组织,一审法院从未认定其为中介合同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基础。
其二,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作为劳务组织者,对劳务人员的工作前后及工作过程负有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对工友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
其三,责任承担逻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 70% 的责任,是基于二人在劳务活动中的地位和过错程度确定的,该责任划分合法合理,二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不影响对原告的赔偿义务。
3、二审庭审,强化事实与法律支撑
庭审中,王文龙律师结合一审已查明的证据,重点强调:原告受伤系因工友违规操作,而该工友系上诉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雇佣,其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原告自身已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仅承担 30% 的责任,已充分考虑各方过错程度,责任比例划分公平合理。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诉人与实际施工人仍需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42831.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五、律师价值
1、王文龙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核心要点,通过对事实链条的梳理、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的拆解,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事实锚定,纠正法律关系误解:明确区分了中介行为与劳务组织行为的边界,通过上诉人提取信息费、组织管理劳务人员的事实,否定了其 “仅为中介人” 的主张,为责任认定奠定基础。
3、责任厘清,强化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劳务组织者的过错进行重点论证,强调其作为用工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支撑。
4、程序维权,保障一审生效判决落地:在二审程序中有效对抗了上诉人的抗辩,确保一审法院的合理判决得到维持,帮助当事人最终获得足额赔偿,实现了权益的完整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