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判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原告代理人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某某电线电缆设备公司向某某电工机械公司供应设备,双方约定当月结算。经对账,电工机械公司尚欠货款xxx元未付。设备公司委托严X律师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股东黄XX承担连带责任。电工机械公司及黄XX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查明,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因黄XX系电工机械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判决公司支付货款xxx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325%计算),黄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欠款金额是否属实?
一人公司股东黄XX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严X律师通过梳理送货单签收记录与微信对账记录,锁定付款期限(当月结算)。针对一人公司责任,精准援引《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迫使股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获法院全额支持,最大化客户资金收益。
办案心得:
买卖合同中,“当月结算”等模糊付款期限的约定,律师需结合交易习惯与催款记录,明确付款期限届满时间。对一人公司,无需过度纠结财产混同证据,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可高效实现债权。
